“大头女孩”求职遭遇相貌歧视
核心提示
由于“相貌问题”,用人单位迟迟未能履行劳动合同。昨日,23岁的河南女孩秋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用人单位“多次贬低自己的相貌”,已经构成对她的相貌歧视。
秋子已准备下周到上海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如果仲裁机关同意立案,这有可能成为“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河南女孩称求职时遭遇相貌歧视
昨日下午,去年7月从豫东某院校大专毕业的河南商丘人秋子来到本报。前日深夜,她的一位朋友——“肝胆相照”网站站长、著名公益人士陆军已把有关材料发至记者电子邮箱,并称:“如果有关部门同意立案,那么,这将是‘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秋子告诉记者:“我已买好周六去上海的火车票,准备到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秋子说,2006年11月初,她应聘到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华北大区教学部(位于郑州)接受为期15天的培训,其间她被要求向该华北大区师训部缴纳300元培训费,并承诺其中260元作为培训费,培训结束将如数返还,另40元为资料费,培训结束不予退回。
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她将在位于郑州市的该公司华北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她接到该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浙江省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24日,秋子到达嘉善学校,当日又接到该公司华东大区师训部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当日返回郑州,另有工作安排。“我26日返回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师训部,华北大区师训部后来以我相貌不佳为由,几番推诿,拒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
申请劳动仲裁教师资格和相貌无关
“四川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周伟及其研究生程杨梅知道我的遭遇后愿意义务代理此案。”秋子说。
记者看到了周伟和程杨梅代写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古语曰:“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申诉人(秋子)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胜任教师这个职业,评定的标准应该是这个人是否具有足够渊博的知识,以及对教育事业是否具有责任心和对学生是否具有爱心。
《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可见,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有漂亮容貌的人才可以当教师,更没有规定教师头的大小必须在普通人的范围内。
虽然申诉人头比正常人大,但其他各方面的能力都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申诉人受过大学教育,获得相应学历,同时,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爱心和强
烈的责任心,并获得了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颁发的初级教师资格证。由此可见,申诉人能够胜任教师职业。
被诉人(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仅因为申诉人的头比普通人偏大,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同时,被诉人在申诉人向其询问工作安排的过程中,多次贬低申诉人的相貌,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申诉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仲裁的请求事项共5个:裁决被诉人返还申诉人培训费260元;裁决被诉人返还申诉人车票差价50元;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两份录音内容“你可以找别的工作”
“我有物证、书证等证据,最主要的是两份录音。”秋子拿出了刻录的录音光盘和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记录。
秋子说,第一次对话时间是2006年12月26日上午,对话地点在上海交大昂立国际教育集团华北大区外教办公室。对话人是她和上海交大昂立国际教育集团华北大区师训部经理赵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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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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