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挂车牌,养路费要从12月21日交起,车主未免喊“冤枉”。而主管部门有关人士也认为,初交者以“旬”为计费单位,该规定的确不适应新形势。
本报2月3日热线消息 济南市民耿先生购买新车后,于去年12月31日挂上了车牌。
耿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2月31日,他为新买的车挂上了车牌。由于最近工作忙,耿先生一直没有时间交养路费,直到今年1月27日,他才抽空来到位于经十路的公路局养路费征收科交养路费。“咋被多收了36元钱?”耿先生说,他原本想只需交纳2007年上半年的养路费,谁知道征收科的工作人员说,因为他是12月31日挂的牌,必须先交上12月下旬(12月21日—31日)的养路费。“12月21日我还没买车呢?”耿先生有点哭笑不得,虽然钱不多,但觉得这钱交得冤枉。
据了解,目前省城对初交养路费的收取是按照“旬”为计费单位。按照每月30天计算,1日到10日开通养路费征收账户时,必须交全月的养路费;如果11日到20日交养路费则交20天的费用,如果20日到30日则交当月10天的养路费。
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养路费征收处的刘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政策一直没有出台,目前执行的是《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鲁政发[1992]110号),对于初交者以“旬”为计费单位,在旬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征,跨两旬的按2/3计征,跨三旬的按全月计征。刘女士说,作为养路费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只能执行政策,按规定办事。她说,该规定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肯定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内容,他们已经将此类问题反映到了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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