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4日电据检察日报报道,2006年底至2007年初,江苏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规律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该省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比例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贪污案件比例下降,贿赂案件所占比例逐渐上升。
据统计,江苏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2000年立案查处的贪污案件占同期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6%,到了2006年这个比例降至25%;而贿赂案件所占比例则恰恰相反,由2000年的40%上升到了2006年的65%。
查处的贪污案件为何少了
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检察长金万新、常熟市检察院检察长林步东和刚刚卸任通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现任通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吴刚均认为,贪污罪主体的减少直接导致了贪污案件的减少。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修改。刑法修改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变窄,原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部分案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原来可定贪污罪的,现在只能定职务侵占罪。二是企业改制。由于企业改制,国企减少,职务犯罪的主体随之减少,贪污罪的主体也相应减少,这样直接导致了贪污案件的减少。
金万新说,2002年至2005年,他在同属常州市的溧阳市检察院任检察长时,有时一年都没有一起贪污案件。
溧阳市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该院查办的贪污案件也呈减少趋势,2004年该院立案查办了11起职务犯罪案件,其中10起贿赂案件,1起挪用公款案件,没有贪污案件。据了解,2006年,该院反贪部门立案查办了10起职务犯罪案件,均为贿赂案件。
林步东认为,发案还有个滞后性的问题。常熟市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贪污犯罪案件中,有不少犯罪行为还是发生在前几年单位转制时隐匿并占有单位财产的。如该院2004年查办的陈某贪污35万元案,虽然在近年才发现,但陈某实际上已于1997年单位转制前,将该笔公款擅自挪用给某乡镇企业。1998年陈某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在工作移交时故意隐匿该笔款项,并把在该企业收取的大额利息占为己有。2001年,陈某要求该企业负责人将这35万元借款记入其亲戚名下予以侵吞,从而被认定构成贪污罪。
随着改革的深入,各项制度的健全规范,滋生贪污犯罪的土壤减少了,实际发案也在减少。金万新说,20世纪90年代初期,贪污还比较容易:单位、部门领导用白条就可以入账报销,然后签字批准就可以了,这种“自己批准自己”式的权力得不到应有的制约。而现在,很多县(市)成立了统一的行政结算中心,加强了监督制约,将白条和不正规的发票拒之门外。有些单位都只设财务结报员,不设财务会计,即使有会计,接触资金的机会也少了,更不可能有大额资金进出。这种“结报制”的方式从根本上减少了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发生贪污行为的可能性。还有审计制度:对单位的账目,既有自查自纠,又有上级单位的检查,还有审计局的审计。一些重要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原来容易发生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乡镇站所的财权上收,村务公开、村账乡管,这些制度的实施使得贪污犯罪的空间不断被压缩。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周宁华补充说,现在贪污案件下降,行政结算中心没有发现贪污案件,但并不能排除其财务监管就不存在问题,因为行政结算中心成立时间不长,即使有问题,也还没有暴露出来,发案总有一定的滞后性。
从犯罪手法和案发概率上来看,贪污必须要做假账,用林步东的话来说,贪污是一项“技术活”,没有一定的财务水平不敢轻易作案,有时必须几人联手,一个人(领导或会计)“单打独斗”很容易暴露;且贪污者要从账上骗取、窃取、侵吞财物,手段再高明,也会留下蛛丝马迹,书面证据就是铁证,这就使得“胆小者”不敢伸手。因此,从犯罪成本看,贪污的实际成本要比受贿高。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