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加强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对策措施
在继续鼓励外资并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同时,努力消除某些外资并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其核心内容和当务之急是弥补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不足。
一是完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体系。要加快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并在原草案的基础上增加充实关于外资并购的内容,作为规范所有垄断行为包括外资并购中垄断行为的一个“母法”。鉴于外资并购有其特殊性,还可以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和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现状,制定一部统一的、涵盖外资并购各方面内容、效力位阶较高的外资并购法。
二是构建外资并购的审查机制。设立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十分重要,要根据《反垄断法》建立健全反垄断的机构和机制。同时还要看到,垄断和国家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并不完全等同。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技术性,防止外资垄断是保障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一道屏障,而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标准,则往往既带有技术性,也带有政治性。反垄断还不能完全解决外资并购所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为此,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建立外资并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可以以部际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并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设立办事或执行机构。该机构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负责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
三是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主要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主要侧重于规范绿地投资。虽然外资并购是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但在产业准入方面,绿地投资和并购应有所区分。有些产业可以允许外资进行绿地投资,与国内企业公平竞争,但出于经济安全和对国内企业的保护,应加强规制外资并购;而有些产业可以进行并购,有效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但由于国内市场饱和、生产力布局等原因,却不鼓励外商绿地投资。因此,应该制定单独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或者在现有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增加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内容,明确外商可以参与并购的产业领域,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对我国经济安全和市场结构的不利影响。
四是加强外资并购的事后监督。对于外资并购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进行实时监控。一方面,应建立并购的外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并购后的外资企业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其并购后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等,并就有关的质询向负责审查的部门做出回答。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进行市场占有状况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垄断,是否存在国家经济安全隐患。这样,才能更好地顺应外资并购的趋势,扩大外资并购的规模,规范外资并购的行为,发挥外资并购的作用,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现在铁道部计划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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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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