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2月4日讯 企业效益好了,职工工资不能不涨。济南市劳动保障局4日正式对外宣布,从今年3月底起,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济南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分配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工资支付行为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工资支付出现了许多问题: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资长期没有增长或增长不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济南市劳动保障局的规定,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报送;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在企业制定或变更后30日内报送;企业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事先报送备案。
按照规定,届时,市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跨区域民营、私营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县(市)、区属企业、民营、私营以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三项制度”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备案;有主管(监管)部门的企业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前,应先征得主管(监管)部门同意。
据悉,在企业备案后,劳动保障部门一旦发现问题,将及时要求企业改正。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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