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西安市尝试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以确保司机安全。但是,有人认为,同车搭乘出租车的乘客之间往往存在亲密关系,安装摄像头有侵犯隐私的嫌疑;反对者则认为,出租车内属公共场所,此举不会侵犯乘客隐私。
一旦租用便转化为私人空间湖南省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李光伟
如今,针对出租车司机的犯罪比较频繁,出于保护司机人身安全的现实需要,西安市有关部门开始尝试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全程记录乘客在车内的活动(包括不良行为)。笔者为该市主动关心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而感动,但对其具体措施却不敢苟同,因为此举涉嫌侵犯乘客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涉的、正常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涉及个人的有关事项不受他人擅自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领域的其他活动。坐出租车,是乘客的一种私人活动,乘客有权不让他人知道。在车内安装摄像头,会把乘客的这种私人活动暴露在大众(至少是摄像管理人员)面前。
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只要愿出钱,谁都可以坐”,从这点看,它的确属于一个公共场所,但是,公共场所只是出租车的物理属性,当乘客乘坐时,它已成为乘客租赁下来的一个私人空间。乘客乘坐出租车,实质是在私人空间里进行的一种私人活动。未经乘客同意,就在车内安装摄像头,当然有侵犯乘客隐私权之嫌。
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动机虽好,但这是把保护少数人(司机)的人身安全建立在侵犯多数人(乘客)的隐私权的基础上。我们在保护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时不能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这个举措之所以能受到赞许,与当前的社会环境有关:人身安全是显性的,是社会之急需;而隐私权,相对来说尚未成为社会群体的共同需要,尚未成为公共决策时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保护司机的安全可以换一种思路,即从加强司机自身保护上下功夫,比如在出租车内安装金属保护架等方式,既保护了司机人身安全,又没有侵犯乘客权益,不失为一个两全之策。
出租车不是行使隐私权的场所华东政法学院 副教授 朱应平
“隐私”是指个人的秘密,任何对于隐私的侵犯都会激起人们内心深处的反感。在科学技术更新快速的时代,人们的隐私越来越多地被曝光,这给当事人带来烦恼和痛苦,正因为如此,当西安尝试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的做法见诸报端时,引起了乘客和社会公众的担忧。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没有必要。
首先,出租车不是行使隐私权的场所。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场所限制,乘客在出租车内做一些亲密的动作,这里固然有隐私,但是这种隐私是有限的。因为,乘客在车内的亲密动作等隐私本身已经有一定的公开性了,即使车内不安装摄像头,司机也会看到乘客的所谓隐私,对于这种隐私的保护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如果真是要紧的隐私,似乎也不应当在出租车内实施。显然,以此来反对安装摄像头,理由不足。
其次,出租车的主要用途是把乘客安全舒适地送到目的地,不是为了给乘客提供享受亲热动作的隐私场合。因此,以隐私权作为借口反对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显然是扭曲了出租车的主要功能。乘客以此反对安装摄像头,还不如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不要在出租车内做隐私动作。
再次,把隐私权泛化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媒体报道中,针对出租车司机、乘客的犯罪比较频繁、手段也很多样,在此情况下,拒绝采用先进技术保障司机、乘客的安全,无疑是荒唐的。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可以大大提高刑事侦查取证的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并制止犯罪。
综上,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个人隐私要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制约。当然,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确实给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的隐私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如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仅凭车内当事人之间的隐私动作就妄加推断等。但是,不能因噎废食,解决的方法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肃执法责任制。
读者观点
王继学(辽宁阜新太平区)对装有摄像头的出租车,乘客有坐或不坐的选择权,只要不将拍摄内容用于侦查、追诉犯罪以外的用途,就不构成侵权。
肖鹏扬帆(江西赣州)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暴露出管理者的意识里存有“有罪推定”观念——认为谁都有可能是坏人,要通过摄像头抓住“罪证”;同时也反映出相关管理部门有“懒政”之嫌,不愿意在教育、管理,群防群治方面下功夫。
张明英(河南邓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据此,出租车是乘客的私人空间,安装摄像头有侵犯乘客隐私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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