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周斌
本报开封讯开封县曲兴镇政府经管站欠债不还,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曲兴镇政府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近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曲兴镇政府罚款两万元,并将该镇镇长毛某司法拘留12天。
2001年10月,开封县曲兴镇政府下属的经管站借李秋贵17.1万元,因到期未还,李秋贵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2002年12月9日,开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开封县曲兴镇经管站应归还债权人李秋贵本息23万余元。同时,曲兴镇政府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执行,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执结。
2004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金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此案。在执行中,金明区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措施,扣押了曲兴镇政府车辆等,促使双方当事人先后两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曲兴镇政府均未按协议履行。经法院多次催促,曲兴镇政府仍拒不履行,现仍欠债权人本息23万余元。
被执行人曲兴镇政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金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曲兴镇政府罚款两万元,并将该镇镇长毛某司法拘留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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