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成都某公司租用一处厂房存放货物,却被盗贼用破墙打洞的方式偷走25万元货物。这一公司认为出租方没尽到看管义务,将出租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成都某公司与某机械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机械厂将一处简易的厂房租赁给他们使用,由机械厂负责租赁房以外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去年3月17日早晨,公司库房墙上被挖了一个大洞,存放在库房内的货物全部被盗,损失约25万元,此案至今未侦破。成都某公司认为机械厂没有尽到保管看护义务,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原告的损失是由于盗贼采用挖墙打洞的方式盗窃财物而产生的,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出租方所应预见和防范的范畴。如果将这类犯罪案件的预防和制止都归责于出租方,就超出了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法院终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胡眉岩记者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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