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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惩治腐败问题要突出重点保持高压态势

  当前,反腐败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在腐败活动高发易发时期,必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增加腐败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使反腐败斗争保持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1、惩治腐败要牢牢保持高压态势

  惩治腐败要坚决克服“手软”倾向,依法严惩,用重刑,开杀戒。

古今中外反腐肃贪的实践表明,严刑重典者成,弛法宽刑者败。目前,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惩治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这些年来,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至今仍对中央惩治腐败的方针认识不够,担心查办案件会冲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少数地方领导怕闹出事来影响自己的政绩,不利于升迁;还有的自己就不干净,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引火烧身。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助长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党和人民政权。因此,惩治腐败,一定要态度坚决,牢牢保持高压态势,狠狠打击腐败分子。只有牢牢保持高压态势,才能有力地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才能取信于民,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才能有效地教育干部,挽救一批人;才能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较低的程度。

  2、惩治腐败要确保反腐败机构独立有效

  为了保证惩治腐败行动的有效,需要建立独立的专职反腐败机构。香港的廉政公署就是这样一个机构,它高度独立、职责专一、权力广泛,在扭转香港政府内部的腐败风气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们也必须进一步增强反腐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使其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此,首先要制订一部反贪污贿赂法,从法律上确保反腐败机构的权限。反腐败机构应享有调查取证权、搜查逮捕权、冻结银行资产权等。法律还应规定,反腐败机构对妨碍其调查的人员拥有惩戒权。其次,要确保反腐败机构的人员、经费、装备、技术手段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随着腐败案件越来越复杂化,腐败分子不断引进高科技手段来进行腐败活动,反腐败机构也必须拥有更先进的技术手段。为方便反腐败机构行使职权,还可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使其具有侦察技术强、快速反应和主动出击的特点。

  3、惩治腐败要抓住重点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期,只有抓住重点,才能最有效地打击腐败。

  (1)抓住重点对象。这就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腐败的实质在于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的腐败行为主要发生在握有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之中。他们中的腐败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危害大,对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大,对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危害大。我们党是执政党,如果管不住、治理不好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坚决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抓住了这个重点,也就抓住了惩治腐败的关键。大案要案抓住了,处理了,影响大,震动也大。

  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忽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横行乡里、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否则,难以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也难以巩固党在人民群众中执政基础。

  (2)抓住重点领域。首先是抓住重点经济领域,这就是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政府采购、出口退税、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领域的腐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往没有的新的经济形式。对新兴经济形式的规范和管理,不可能一开始就很完善。腐败的东西往往千方百计地依附于新事物而滋生蔓延。经济领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环节,往往就是腐败现象滋生的场所。而这些领域腐败金额巨大,腐败行为猖獗,必须坚决惩治。其次,是抓住重点政治领域,这就是吏治和司法领域的腐败。历史事实说明,吏治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对于组织人事工作方面发现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骗官的歪风,必须坚决刹住。如果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又何以治人?尽管这些不是普遍现象,只是个别的、少数的情况,但这股歪风的危害很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4、惩治腐败要提高案件查处率,加重处罚力度

  如果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成本低、风险小,一个官员就可能从事腐败;如果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成本高、风险大,得不偿失,那么犯罪者就要权衡一下,不敢轻易下手。因此,必须提高案件查处率,加重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腐败的成本和风险,使腐败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付出沉重的代价。

  (1)必须提高案件查处率。

  一是健全群众举报制度。群众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院获取案件线索的主渠道。这些年来他们查处的大案要案有80%以上是通过群众举报揭露出来的。要拓宽群众参与渠道,用法律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应允许公民查阅政府的文件和会议记录;在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公民自由查阅官员的个人经济状况。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举报,使群众便于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结果。各级负责群众举报的机构,还要改进工作作风,变坐等举报为主动下访,千方百计发现案件线索。

  二是要用法律保障新闻媒体的调查权和报道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揭露腐败问题的视野。

  三是要通过财务专项审计、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解剖企业非正常亏损、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多种方法,发现案件线索,拓宽办案渠道,惩办腐败分子。

  四是注意把握新形势下发案特点与规律,紧紧盯住违纪违法案件的多发、易发部位,主动出击,深挖“窝案”、“串案”、“案中案”,注意从调查“小人物”、小问题入手,层层剥脱,步步深追,不断发现和扩大案件线索,提高查办案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必须加重处罚力度。一是用严刑峻法来惩治腐败。我们党和政府颁布的廉政文件不少,但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的不多。而且由于形势发展快,加之经验不足,有些文件和规定在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上有缺陷,存在漏洞多、弹性大、各地案件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因此,要尽快完善反腐败立法,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在外界对司法的干预下,导致腐败分子以轻刑、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手段逃避惩罚。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腐败分子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背景多厚,都应平等地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能搞以罚代刑、以权折刑、以党纪政纪代刑。二是加大经济处罚。在查处中,要精心准备,千方百计追、封、扣、冻,严防腐败分子财产流失和转移;在处理时,要用足、用好法律,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结案后,要穷追不舍,随时追缴,使经济处罚落在实处。还可以通过立法,对腐败分子处以高额罚金,使其倾家荡产。三是加大从业处罚。对于通过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应公布名单,宣布其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取消其从业资格。四是让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对于贪污受贿等各类案件,应公开审判、公开披露,使腐败分子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承担名誉受损的后果。五是建立外交、公安、检察等机构的协作办案制度,充分运用参加国际反腐败公约的有利契机,加强国际合作,千方百计追捕逃到境外国外的犯罪分子。

  此外,有的干部确有错误行为,影响恶劣,但又够不上刑事处罚的,应通过党纪、政纪处分,予以制裁。对于一时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可以采取组织手段进行处理,比如调动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使用等。

  总之,只有严厉惩治腐败行为,大幅度增加腐败的查处率和成本,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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