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中国驰名商标”奖150万
东亚讯(记者悠扬)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将获省、市政府奖励150万元。日前,长春市制定了“十一五”期间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认定推进方案。到2010年注册商标要达1.5万件
“十一五”期间,长春市力争推荐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由现在的1件增至6件;力争推荐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数量由现有的108件增至225件,并且每个县(市)力争达到10件以上;认定的长春市知名商标数量由现有的104件增至260件以上。
为了实施好该项工作,长春市成立了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李龙熙任组长。同时,还将规范申请推荐和认定程序,组织制定《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程序。八大扶持政策服务驰名著名商标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将获得政府八大方面的扶持。
(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长春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二)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列支。(三)企业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四)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的70%),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五)优先赋予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六)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七)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宣传长春市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及其产品,并对其发布广告给予收费优惠。(八)市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除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外,还要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市政府对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成功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对成功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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