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国的保险密度379元,保险深度2.7%,较世界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中,基本不存在生产者不足的现象,保险主体是多元的,除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外,还存在其他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相互保险公司
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规范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保监会也把增加相互制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作为《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经过长期的发展演进,保险业逐步形成了自身的运行规律和发展逻辑,成为一种具有诸多生态学特征的、有生命力的现代组织活动。
众所周知,生态系统的食物链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生产者。因为生产者作为生态系统金字塔的底座,担负着将能量从自然界导入食物链的重任,其数量的多少和作用发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食物链能量传递的流畅与否,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在保险生态系统中,生产者就是各类保险主体,他们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各类保险产品,但就我国目前的状态而言,应该说生产者是相对不足的。
我国保险生态系统中生产者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产者的形式比较单一,我国的保险主体绝大多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十一五”期间保险业面临的发展环境是社会转型加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金融环境日趋复杂、国际交流合作继续深化等等,单一的生产者形式很难满足市场的需求。第二,市场上的产品具有很高的同质性。无论在财险市场,还是寿险市场,这个问题都是不容忽视的,就商业健康保险来说,其产品同质率高达到90%。这样的产品结构不能有效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而且是造成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主因。第三,存在寡头垄断问题。据资料显示,2005年在寿险市场,中国人寿(含集团)、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这三家中资老大占有市场76%以上的绝对份额,其中仅中国人寿(含集团)一家就达到了50.2%;在财险市场,中国人保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占据市场份额的51%。第四,保险覆盖面相对狭小。我国的保险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和股份制商业保险构成。其中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生活,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因此覆盖面相对狭窄、保障水平较低;股份制商业保险则主要针对的是中高收入群体。2005年,我国的保险密度379元,保险深度2.7%,较世界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
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中,基本不存在生产者不足的现象,保险主体是多元的,除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外,还存在其他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相互保险公司。据《Sigma》1999年第四期相关资料显示,世界10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其中美国的3家上榜保险公司中,前2家为相互保险公司;而日本4家上榜的保险公司全部为相互保险公司。从保费收入来看,日本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其保险市场业务的近3/4,美国为1/3,英国为1/4,法国为1/6,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合计约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5。相比之下,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却严重滞后,目前只有惟一一家。
通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保险生态系统中生产者不足的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引入是必不可少的。原因如下:第一,相互保险公司进入市场是对保险主体形式的补充,只有主体形式多样化了,才能更好地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发展,使保险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其应有的贡献。第二,主体的多元化会诱导产品的多样化,加强产品的创新力度,改善市场产品同质率高的状况,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缓解行业内白热化的价格竞争。第三,寡头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主体不足,消费者的选择面狭窄。在有限的选择集内,由于大公司具有品牌、信誉等诸多优势,消费者接受其产品是一种必然。相互保险公司的出现,无疑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集,使消费者选择发生转移,缩小大公司的市场份额,最终打破现有的寡头垄断局面。第四,相互保险公司的引入能够扩大保险覆盖面。首先,相互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了解投保群体的风险状况,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因此能够覆盖一些目前股份制商业保险难以触及的领域。比如在农业保险领域,以及一些特殊行业责任险领域(如医疗责任险等),相互保险公司就具有比较优势。其次,相互保险公司以向会员提供价格便宜的保险产品为经营目的,具有较低的机构运行成本,能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保障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相互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规范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保监会也把增加相互制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作为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引入相互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解决我国保险生态系统中生产者不足,促进和维护保险生态平衡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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