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2月5日讯 随着就业高峰的来临,许多大学生提前进入了试用期。近日,许多刚刚走入职场的新手向记者反映,他们在试用期内没有薪水,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留下来,完全凭自己的业绩说话。对此,省劳动保障厅的工作人员作出回应,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不发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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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是济南一知名艺术学院设计系的大四学生。两个月前,她在一次招聘会上被一家广告公司聘用。工作之后,老板让小刘去拉业务,跑订单,并且严格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内拉不到一笔订单,就自动辞职;如果能顺利通过三个月的考验期,员工待遇才开始兑现。如今连续两个月了,小刘想方设法拉业务,不但没有任何报酬,还时刻面临着被辞退的压力。
记者了解到,像小刘这样在试用期内领不到工资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人因为个人原因坚持不下来,不了了之;更多的是一些单位看准了劳动力在试用期间不用支付工资的廉价性,钻空子,频频招人,然后在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将员工解雇。
对此,记者采访了省劳动保障厅监察监督处的工作人员。据介绍,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但此处所指“工资”也包括试用期内的工资。因为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但上不封顶。
同时,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不能随意延长,要跟劳动合同的期限挂钩: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劳动者首先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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