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民事调解,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可以给予从轻处罚。对于这项改革,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有人认为以钱抵命,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助长了金钱万能意识,纵容了违法犯罪。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刑罚的意见。在公诉案件中,受害人无权代替公诉人行使职权,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同样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凡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公诉人都应该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意见。
当然,如果受害人拒绝就赔偿问题与被告人会谈,那么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作出判决。绝对不能法外开恩或者法外严惩。
如果说“强者的正义观”是臣民社会的正义观,那么,在现代契约社会,正义就是一种看得见的合约。法律不允许以强凌弱,不允许剥夺受害人的基本权利。受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换取某种现实的利益。被告人付出看得见的钱财,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减轻自己的刑罚。法官在各方参与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这里,正义的“合约”表现为两个层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通过立法程序取得共识,制定普遍遵守的合约。在这个表现为法律的合约中,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没有独断专行,在作出判决之前充分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这是一种理性的司法活动,也是我们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所乐见的实现方式。
我们应当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防止被告人恃强凌弱,以钱买命。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受害人的请求。在以往的司法判决中,被害人的主张往往得不到维护,死刑判决之后,被害人所得到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而广东省与东莞市两级法院的做法,可以让受害人有机会参与到博弈之中,权衡利弊,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然,这种看得见的合约必须符合公众基本的价值判断,如果法律这个基础性的合约赋予了法官不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法律没有真正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那么,立法机关应当首先考虑修改法律规则,防止某些人利用不科学的法律,损害他人的利益。如果不重视法律这个基础性的合约,那么,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很有可能变成权钱交易。到那个时候,强奸犯罪可能演变成为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可能变成法庭上的交易。所以,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既要关注个案中的公平问题,更要关注法律的公正问题。乔新生(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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