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遇到有人抢劫时,逆行、闯禁行、开启双闪或大灯、轻微撞车这些方式你都可以使用。”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出租车抢劫案,郑州警方表示,今后,如果出租车司机开车时遭到抢劫,交通违法自救,警方将不予处罚。
郑州警方的做法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如我国《刑法》21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所谓“交通违法自救”,实质是出租车司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特殊情况下,实施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毋庸置疑。具体到出租车的“交通违法自救”来看,这样做不仅最大限度、尽可能地保护司机自身的生命财产,而且有助于及时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和谐有序。
但是,在强调“交通违法自救”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它的有限性,即认识到实施这一行为应有的前提界限和尺度分寸。因为《刑法》同时强调:“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事实上,从有效打击出租车抢劫犯罪、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角度看,“交通违法自救”虽然不无作用,但终归不是治本之策。比如说,要使“警方及早发现歹徒”、提高犯罪行为的“能见度”,除了“交通违法自救”这样的措施外,是否还有更为积极主动的办法?从各地城市的经验来看,这样的办法事实上已有不少,比如,给出租车安装特制专用的遇抢报警灯,再如,给出租车配备具有定位、导航、跟踪功能的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说到底,打击出租车抢劫犯罪,主要依靠警察等公共力量有系统有组织的“他救”,而不是司机势单力薄下的“自救”,这是问题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