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2月6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规范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与利用,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前形成的档案等五类档案,公民和社会组织将可以随时查阅、复制或摘录。
浙江省政府6日发布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国家档案馆的下列馆藏档案,一律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除外),包括建国以前形成的档案;建国以后形成的档案,时间已满30年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
国家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的档案,要征得捐赠人同意。
浙江省政府指出,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持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在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复制档案、邮寄档案复制件及其他发生工本费用服务的,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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