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已经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与暂行办法相比,究竟又有哪些变化呢?
据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副司长王晓川2月6日介绍,按照入世承诺,2004年12月11日,我国如期开放了国内成品油零售市场,商务部于开放前出台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调整了市场准入门槛。根据成品油商品自身特点和近年来企业经营的先进经验,调整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注册资金和配套设施的条件,细化了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油渠道的要求。同时,对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油库库容要求由4000立方米调整为10000立方米。
二是对外资从事成品油经营做出了相应规定。对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及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数量及股比限制予以明确。
三是明确了新建加油站和油库前的规划确认程序。这是为了有效杜绝目前企业的先建后批现象,维护了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的严肃性。
四是细化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应当报送的文件材料。便于企业操作,也有利于规范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程序和过程,减少自由裁量权,增强公开性。
五是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事项做出了新规定。管理办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有效制止企业间倒买倒卖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
六是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监管手段。明确了企业年检的义务,并赋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违规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加强了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过程管理和市场监管力度。
七是明确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未通过年检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经营资格的企业,将被撤销经营资格,退出市场。
八是对替代燃料实行统筹管理。
王晓川说,“成品油批发市场开放后,国内成品油市场将改变原有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我国成品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经营的局面。”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为实现市场开放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中国参照世界各国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的通行做法,并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采用了衡量石油流通企业实力的常用指标,例如油库、注册资金以及配套设施等,保证企业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同时,还对企业应承担的保障供应、安全、环保、质量、计量等方面的责任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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