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元交通罚款“滚”成1.5万
滞纳金“滚雪球”滚出法律问题
法制网记者 郭宏鹏
水费没交,收滞纳金;煤气费忘了交,收滞纳金;电话费欠了,收滞纳金;交通罚款没有按时交纳,收滞纳金。
法律界人士认为,基于法律义务而缴纳的费用存在滞纳金问题,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缴费义务是不存在滞纳金问题的,而是合同违约金,企业如单方面确定过高比例的违约金,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150元交通罚单“滚”成1.5万
1998年的一天,厦门市民戴先生因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载人没戴安全帽、摩托车没有年审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数过并罚”,得了一张150元的交通罚单。之后又遇到厦门岛全面“禁摩”,戴先生觉得摩托车驾驶证也没有用了,便一直没有去交纳罚款。
2001年,戴先生准备去考汽车驾照时,却被告知不能拿驾照,因为交通违法记录显示,他那张150元的交通罚单因为迟迟没有交纳,已经产生了四千多元的滞纳金。这“雪球”越滚越大,如今的150元所产生的滞纳金已经接近15000元,足足比“本金”涨了100倍,而且还在不断增加。
戴先生遇到的事情正是“滞纳金现象”之一。与交通罚款相比,水电煤气电话费信用卡等收费项目产生的滞纳金现象则更为普遍。
厦门市民陈先生说,去年10月他去交管道煤气费,没想到,仅滞纳金就交纳了360元,因为在他搬进这房子之前,管道煤气就在2004年12月份产生了180元的欠费,近两年下来,便产生了360元的滞纳金。
处罚性滞纳金可否封顶
150元交通罚单为何“猛增”百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曾有人呼吁滞纳金应该“封顶”,此举也并非没有先例,比如从2003年9月1日起,广州市实施的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滞纳金收缴规定,就对滞纳金实行封顶政策,最高不超过“出让金”本金金额。
于是也有建议提出,交通罚款的滞纳金可否也不超过处罚本金?有关交通法规专家认为,从理论角度而言,现行制度有其不合理性,交通罚款的滞纳金可以有一个封顶。比如,加处的罚款递增到一定时日后,便停止递增。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这个问题远非那么简单,因为这3%的滞纳金与许多方面都互相牵扯、互相关联,并不仅仅关系到公安交通一个部门,与其他不少部门和法律法规也都有联系,比如,有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有关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但是,这就牵扯到了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是否修改的问题。
民事性“滞纳金”是否公平
记者近日就滞纳金问题采访了供电供气以及银行等多个单位。得到回答最多的是:“滞纳金是按照规定制定的”。也有单位,比如水务集团,其客服人员则告诉记者,他们的滞纳金是在进行了听证会后制定的。
在“滞纳金”的名称上,不同单位也有不同叫法。记者从各单位出具的发票上看到,燃气总公司和水务集团的叫法是“滞纳金”,而电业局的叫法则是“违约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严格来讲,只有那些基于法律义务而缴纳的费用才存在滞纳金问题,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缴费义务不存在滞纳金问题,只是合同违约金。其适用范围和标准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中之所以仍然继续使用滞纳金概念,完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思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缴相关费用,对企业经济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理应承担必要的补偿或赔偿,但企业单方面确定过高比例的违约金,则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合同法和约定原则,涉及违约金的都应由服务双方协商确定,但现状是很多滞纳金项目都是由收费方单方面制定,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处于绝对弱势,甚至连合同的具体内容都不知道。
这位律师认为,水电煤气以及金融等行业的违约金属于民事行为范畴,最好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听证会、公示等来确定,这才能体现公平。(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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