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学
不断有令人鼓舞的消息从各地正在召开的“两会”上传来。2月5日,记者从四川省宜宾市“两会”上获悉,当地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报道称,该《办法》在四川省各地人大中尚属首创,而据我所知,类似的规定在全国也属罕见。但尽管如此,我还是不得不尴尬地指出,这所谓的“首创”其实只是重复早已有之的相关法律而已。我国《代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报道中未见《办法》全文,或许它在某些细节上有所突破,而单就“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记者描述,我们没有看到《办法》相对于《代表法》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创新。
那么,《办法》为何会被宜宾市人大常委会称为“首创”,而在该消息被转载至互联网后,网友更是群情激奋,并呼吁要在全国推广?我苦笑,这不能怪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叠床架屋,更不能怨广大网友不懂法,实在是法律所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在一些地方被虚置所致,以至于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在内的人们早已遗忘。
有一个例子可说明问题。据去年8月4日广东电视台报道,该省一个名叫孟浩的政协委员,在广州市教育局求见该局领导时被拒,并被威胁“报警”。虽然孟浩是政协委员而非人大代表,但当我们检索《政协章程》第九条时,同样会发现这里明确规定着政协委员有到基层“视察、参观、调查和了解情况”的权力,政协委员在行使权力时居然遭遇报警威胁,可见这项权力早已“停在纸上”了,一旦有人较真行使,竟会给人“新闻”的感觉。
而这同样映衬了人大代表的处境,否则宜宾市人大常委会也不会专门出台《办法》来强调自己本身就具有的权力。从这一点来讲,《办法》又的确是一种“首创”。它体现了当地人大机关将一项“休眠”的权力重新唤醒的努力,并提醒人大代表们要意识到,权力只有积极和充分地行使,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权力越是不行使,其地位和威信就越低,法律也就越苍白。更为重要的是,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更是一种义务,因为,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其认真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自己的职责,不能也无权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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