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央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0亿元
补偿面积6亿亩 2000万人口直接受益
近六年中央财政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00亿元
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长期以来,对公益林特别是对于生态地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的地区的重点公益林的保护资金投入不足,形成了“重造轻管”的格局,甚至只有造林资金、没有管护投入。森林的生态效益价值既不能完全通过自身得到体现,也不能计量或不能准确计量,无法市场化。这些成为制约我国公益林建设的主要问题。
近十几年来,我国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1989年提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8年新修定的《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2001年,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并在11个省区开展试点。2004年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当年财政预算达到20亿元。2006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了投入力度,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增加到30亿元。20多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广东每年安排4亿元、浙江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重点公益林补偿。2001年-2006年,中央财政共投入100亿元,使重点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试点区域的生态得到明显改善。据11个省区调查统计,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地区森林案件均有所下降,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率也大为降低。黑龙江省试点区域内基本杜绝了森林火灾,森林案件下降了90%,森林病虫害发生率降低了20%,防治率提高了10%。福建省重点公益林区内已有80万亩疏林地和灌木林地转变为有林地,林分平均郁闭度由原来的0.42上升到0.51。
在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中,各省区对公益林管护责任人及其管护面积、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和义务向社会张榜公布,加强了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建设。各地根据实际,采取了分户经营分户管护、分户经营集体管护、集体经营集体管护、国有林专职护林等不同管护形式,使重点公益林资源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各地在安排补助资金时,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经济成份,将财政资金直接补助给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调动了广大群众管护公益林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李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