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在小区健身园内健身时不幸从空中坠落,当场昏迷不醒,几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承担40%的责任赔偿金,开发商、物业、器材安装方、生产方分别承担10%-20%的责任赔偿金。
健身坠落
去年5月20日傍晚,30岁不到的顾某来到位于其家附近的某小区健身园内健身,他两手抓住吊环,双脚往上翻,试图玩一个“倒烟囱”的翻滚动作,不料失手,重重摔了下来,头部着地,当即不省人事。经医院诊断,顾某为特重性颅脑外伤、原发性脑干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两肺挫伤,25日顾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10月,顾某的母亲陆某将小区开发商、承建商、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9万元。第一次开庭后,第一被告提出申请,将健身器材安装方、生产商追加为被告。
陆某认为,吊环下面铺设的是地砖,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导致其儿子死亡,各被告未注意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认为,顾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第二被告认为健身器材及场地不在其承包范围之内,故与本案无关;第三被告认为原告及其儿子不具备业主的身份,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第四被告不同意承担责任;第五被告认为其产品是合格的,也有警示标志,已完全尽到警示义务。
分担责任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作为小区的建设单位,其未充分注意到健身器材潜在的危险性,在发包过程中没有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第四被告作为小区健身项目的承建单位,未注意到其铺设的健身场地存在安全隐患;第五被告作为一个专业销售健身器材的单位,应该知道健身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潜在危险,应根据场地的有关要求对第四被告履行告知义务;第五被告虽然在健身器的柱子上标有使用说明,但如此小的标签很难引起使用者的注意,且内容十分简单。
第三被告作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小区内健身场地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上述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未能充分注意,且使用不当,从而造成了损害,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选稿:实习生程聪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陆慧 俞凤秀 孔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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