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勇)记者昨获悉,南京市总工会与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劳动保障局、工商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南京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规定》明确,南京企业需要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制度,这意味着职工们通过自己选出来的董、监事,能更及时地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
《规定》明确,对应当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董事会、监事会中没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人数和比例达不到《公司法》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司,工商局将不予登记。符合规定的,方予以登记。
《规定》还提出了知情、保密、报告、委托、培训、述职、评议、奖惩、保障等九项工作制度,对职工董、监事能更好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去提供了重要保障。“知情制度”主要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保障制度”主要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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