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马志宇 通讯员钱春海张茂奎)日前,记者从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获悉,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第7号刑事判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5年6月的一天晚上,在淮安新盛大酒店做厨师学徒的王某,因顾客反映他做的菜太难吃被老板批评了几句而怀恨在心,并于当晚点燃了厨房,所幸被值班人员及时发现,报警抢险后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但当晚放火的情景却深深地印在了王某的脑海里,每当想起大火烧起来的样子总让他心中有种莫名的快感。
经调查,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在短短的5个月时间里,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淮安市华山新村、四海东村等地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14次,并且6次采取乘人不备等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经查,王某共烧毁居民财物电视机、床上物品若干,同时点燃杂物仓库一间,并故意放火烧毁了夜间停放在路边的“长安之星”警用面包车一辆。淮安市的华山新村、四海东村这两个小区连续发生14起类似的火灾,引起当地警方的注意。辖区派出所专门抽调了多名精干警力对此事件进行立案侦破。2006年4月21日,王某准备将窃得的手机销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铁的事实面前,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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