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1月23日,本报以《车祸牵涉两桩债腹中胎儿能否索赔?》为题报道了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东升村2队25岁的独子马军出车祸身亡,其妻王兰腹中胎儿面临抚养难题。无独有偶,昨日上午,郫县郫筒镇菊松2队的徐红给本报打来电话称,2006年12月20日,她的丈夫刘根因车祸身亡,而当时徐红腹中的胎儿已有5个月。
独生子刘根走后,家中只剩下有孕在身的妻子和53岁的母亲,90多岁的奶奶和10年前与母亲李群英离婚的残疾父亲刘克福都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顶梁柱刘根的离世,使这个家庭面临极大的困难。孩子出世后需要抚养费,两个羸弱的女人将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为此,徐红希望通过本报征集律师,为即将出生的孩子讨抚养费。
看望岳父
一去再也没回来
2006年12月20日凌晨,一辆牌号为川A55743的汇众牌重型货车在羊西线黄金路口处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牌号为川AB4996的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使桑塔纳车内一名乘客颅脑损伤致死。死者叫刘根,是郫县郫筒镇的治保队员,27岁。经认定,“肇事司机李某驾车遇红灯信号过路口,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肇事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时,我已怀孕5个月,出远门不方便。刘根当天凌晨3点乘坐朋友的桑塔纳轿车去仁寿县看望我父亲,本打算下午赶回来上班。这一去他再也没回来……”昨日下午,徐红在电话中哭述丈夫的离去。
顶梁柱走了 腹中孩子怎么办
昨日下午3时许,记者与徐红和婆婆李群英在菊松2队见了面。徐红说,丈夫去世后,他们还一直瞒着刘根90多岁的奶奶,所以只能选择在邻居家见记者。车祸已过去一个多月,但徐红和李群英一提起这事仍是泪眼婆娑。
徐红说,2006年11月27日,刘根到郫县郫筒镇领了《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他在世时就为孩子的未来谋划。婆婆李群英10年前和公公刘克福离了婚,刘根判给了身带残疾的公公,但一直和婆婆生活在一起。以前,刘根靠当治保队员的工资勉强养活一家人;现在他走了,这个家只有她和婆婆还能顶点事。鉴于这种情况,邻居建议她生下孩子后送给别人或把孩子打掉改嫁。
“婆婆就刘根一个儿子,我如果那样做,对不住丈夫的在天之灵和自己的良心。但是,孩子出生后怎么抚养?”徐红说。
1月25日,徐红和肇事司机到交警巡逻分局进行交通事故调解,双方因为两处赔款产生分歧而未达成协议。肇事车的主人张某表示,这起车祸确实是司机李某引起的,他们不是不赔,而是对方要求太高,他们没有这么大的经济赔偿能力。张某说,肇事车当初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他们只能请求保险公司来支付赔款。
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称胎儿非公民
为什么没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说,主要分歧在死者家属提出的大人和胎儿的抚养费及20万元的大人、胎儿抚慰金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认为,他们赔付的对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腹中的胎儿不应给予任何赔偿。同时,刘根的父亲刘克福今年52岁、母亲李群英53岁,按现行规定,男性在60岁以上、女性在55岁以上才有权获得抚养费,因此大人的抚养费也不予赔偿。张某坦言,刘根家属的所有要求只要在法律条款内他们一定会赔偿,但对方要求过高,致使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只能对簿公堂,他们也已做好准备,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郫县新南街的保险公司。公司一职员称,对于车祸发生后胎儿的索赔问题,最近几天已有人前来咨询过三四次。她说,腹中婴儿连性别都不知道,还不能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抚慰金、抚养费赔偿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既然胎儿不算公民,自然也就不能享有这种权利。
急寻律师 准妈妈誓为胎儿索赔
“家里没有地,我们也没有工作,刘根是家里的支柱啊,现在他走了,留下可怜的孩子……他还没出生啊!”李群英一直在哭泣。
“我一定要为孩子索赔,让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有个着落!”徐红一边安慰婆婆,一边坚定地说,“我们对相关法律了解很少,很需要一位对交通事故比较精通的律师来帮我们打官司!为腹中的小生命讨个公道!”
·特别提醒·
该不该赔 拨962111说说你的看法
去年12月和今年1月,本市相继发生两起丈夫遇车祸身亡、孕妻为胎儿讨要抚养费的案例。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你认为肇事方是否该赔偿胎儿的抚养费?如何赔偿?今日,本报开通热线962111,请广大市民就此参与讨论。同时,本报也请律师朋友就此类案件发表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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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试点独生子女重残、死亡家庭救助
昨日,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我国将推行“独生子女伤亡救助制度”,今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属将按期获得政府的救助金,这样一来,上述提及的胎儿抚养问题将得到解决。据悉,目前独生子女已走入社会,一些社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独生子女一旦死亡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就会影响到所在家庭的生活质量,引发其他社会问题。今后,国家将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补偿死亡、伤残独生子女家庭。
另据了解,2006年12月中旬,彭州市在成都市率先启动独生子女重残、死亡家庭救助试点。该试点率先在彭州市的优先重点发展镇蒙阳镇、社会事业口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升平镇开始。据悉,救助对象是独生子女出生于1980年9月1日以后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死亡或重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国内案例·
类似两起索赔均获成功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我国曾发生两起类似案例,最终均成功获赔,一起发生在江西婺源县,一起在江苏溧水县。昨日下午,记者分别连线了处理这两起案例的当事法官,了解他们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
江苏溧水县法院民庭一名法官告诉记者,车祸发生后,对于胎儿的赔偿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法院会保留受害人的申诉权,受害人在孩子出生后可以针对新生婴儿抚养费提出赔偿申诉。她说,在审理这种案件时,其依据通常只能参照法律的关联条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两起成功索赔的案例,其法律依据也存在差异,不过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江西:胎儿被抚养权遭侵害 该赔!
案例回放:江西省婺源县的江某出车祸死亡后,其妻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除常规赔偿外还需赔偿其腹中胎儿出生后的生活费。经婺源县人民法院调解,李某最终赔偿未出生胎儿生活费2.85万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胎儿索赔案。
处理思路:对于该案的处理,其思路是:胎儿出生后应该由父母共同抚养,父母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如果第三方侵害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则第三方就应作出相应赔偿。当事法官介绍,调解此案时,他们考虑到胎儿出生后本应由程某和被害人江某共同抚养,江某被撞身亡,胎儿出生后的被抚养权利遭受侵害,未出生胎儿也系受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自愿赔偿未出生胎儿生活费2.85万元。
江苏:胎儿生存成长权受保护 应赔!
案例回放:江苏溧水县的王小青遇车祸身亡,其妻欧红玉正在怀孕期间。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欧红玉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胎儿抚养费。
处理思路:对于此案的处理,思路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腹中胎儿已具有生命,其生存成长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法官介绍,当时审理该案时,他们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对于欧红玉代替胎儿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胎儿出生后能及时得到救济,法院给予了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欧红玉腹中胎儿抚养费24335元。孩子顺利出生后,这笔抚养费已支付。
·连线法院·
如提起诉讼 成都法院会受理
前述两起类似案例,最终成功获赔,这种方式可以复制吗?成都本地相关部门如何看待类似案件,准妈妈徐红如果起诉,成都的法院会受理吗?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昨日下午,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位庭长说,现在法律上对于车祸后胎儿的继承权有明文规定,但对于车祸后胎儿的抚养费赔偿问题则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徐红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对于案件的处理,法院将根据案情并结合关联的法律条文来参照比较,以处理此案。这位庭长说,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某些领域的细节确实未涉及到;但她强调,社会生活包罗万象,法律进一步规范尚需时日,这种案例的审理只能根据法律中大的精神和原理来进行。
·专家观点·
当事人应多些人道主义关怀
省社科院社会所胡光伟副所长说,现行法律不能突破,一切都要按照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来。在提倡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的胎儿索赔等问题,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都应该多些人道主义关怀。社会援助要及时跟上,当事人也应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想问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多给予一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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