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永州讯双牌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时,将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一天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法正当行使陈述申辩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日,双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7月8日,双牌县公安局受理该县泷泊镇双新村村民唐吉云与郑莲秀、袁冬峦、刘美英斗殴的治安行政案。同年8月16日,双牌县公安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给袁冬峦和刘美英,并于次日将二人拘留。袁、刘不服,向永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10月11日,永州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11月7日,袁、刘向双牌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牌县公安局在送达处罚告知书的当天送达处罚决定书,应视为没有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时间,系程序违法,同时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不准确,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记者熊智能通讯员邓江跃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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