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日下午召开的江苏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动员大会上,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肖福泉一再告诫到场的百家江苏重点企业负责人:企业“走出去”,法律须先行。
“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
肖福泉说,就如一个人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性一样,再大再强的企业也要防范法律风险。
肖福泉说,经济全球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等趋势,使得法律风险呈现不断增长趋势。“自我们处成立以来,接到的此类案件270多起,直接涉案金额300多亿。有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自己拥有85%的股权,董事长却让对方派遣,这类缺少最基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事件并不少见。”
他山之石:公司所有重要文件都要经法律顾问签署
肖福泉曾详细调研过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他说,这些发达国家的做法非常有借鉴意义。如在美国,子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不对子公司的CEO负责,而是对总公司的法律顾问负责。总法律顾问的地位甚至高于公司的副总裁,所有的重要文件都要经其签署才能发出。“国外企业的老总来我国进行商务谈判,你会发现,有两个人他们是必带的,一个是财务总监,另一个就是总法律顾问。”
肖福泉说,他曾去过美国波音公司,该公司总部有500名高管人员,其中法律顾问有232个,占了约46%,“刚听到这个数字时,还以为翻译翻错了。”而去年有关部门所作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调查”表明,大部分中国企业对“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未有清楚认识,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仅是发达国家企业的1/50。
走出去,哪些风险须防范
风险防范是国内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现实需要。据悉,一些“走出去”的企业之所以经营业绩不佳,生存能力有限,就是因为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他们在“走出去”之前,往往只看到了东道国的某些优惠政策,却没有对目标市场进行科学的、全面的分析论证,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没有保持足够清醒的头脑,对风险防范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重视不够,从而带来种种麻烦。曾经有一家国内企业,由于急于上市,与一家外资金融机构签订了设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并承接其一部分资产,结果上当受骗,非但上市不成,还被裁定支付4.5亿违约金。
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并购、境外投资时都得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如并购时,要看所投资行业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查明收购对象是否确实拥有有关资产的全部法律权利、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风险和责任等。境外投资时,则要考虑被投资国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监管制度等。肖福泉说,国内企业在一些法治制度尚不完善的国家投资时,可能会受到一些不公正待遇,“如国内一企业曾在某国投资建公路,当地政府本来许诺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拆迁,结果拆了两年半也没拆成,企业投资的5000万元资金泡了汤,这个官司打了三年,现在还在打。碰到这种事情怎么办?事先就得有投资协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签署的各自同意在本国领土内保护对方缔约国投资者投资的协议。”还有如知识产权问题,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如一些国内企业在和外资合资的过程中,自己的商标等无形资产被慢慢淡化的事例屡见不鲜。
肖福泉建议,国内企业要“走出去”,当务之急是从企业高管开始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管理体系。
本报记者 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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