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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秩序义务维护者王先生在纠正司机陈先生交通违法行为时,与对方发生矛盾,一时失去理智将对方车辆砸坏。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王先生赔偿陈先生600元。
去年7月17日上午8时许,陈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二中院认为,王先生热心社会事业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用砸车方式解决纠纷,显属不当,他的行为对车主的财产已构成侵害,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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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