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信访听证办法
不服信访处理可要求听证
法制网西宁2月7日电记者韩萍记者从青海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今后,该省群众如果向政府部门投诉了信访事项,但是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话,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举行信访听证会。
根据该办法,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下列情况可受理举行听证会:(一)原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二)上级机关经过复查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但又未提出复核请求,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三)重大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四)上级政府信访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该办法规定,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受理实施,信访人在听证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并影响听证结果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信访主持人的提问,并遵守听证会纪律,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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