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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称王静是仇恨的牺牲品,其父母、媒体和网民均应为此反思
新快报记者 徐碧姗
举报父亲“包二奶”的济南女大学生王静被法院以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对此,她表示日前将提起上诉。这个消息使网上已经停息很久的相关讨论再度热闹起来,各门户网站的相关评达上万条。在众人还在争论判决结果时,网友“长夜”撰文提问:她的未来谁来负责?并言自始至终王静都在被人利用,她的父母、媒体和广大的网民群体应该为此反思。
图:在某网站管理员的策划下,王静与父亲曾有一次“和解”的拥抱。
图:王静(左)否认自己是被母亲(右)指使去举报父亲的。
王静:父女关系已无缓解希望
2月5日,举报父亲“包二奶”的济南女大学生王静被定陶县法院认定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昨日下午,王静的妈妈杨锡莉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她们母女二人已经提起上诉。
接受记者采访时,王静称对这个判决结果“没有惊讶”,她认为按照规定,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这个案件却是在李翠莲所在的定陶县审理的,“我爸爸可能动用了关系”。
王静说自己现在属于自保的状态,“她(李翠莲)认为法院判我管制两年判轻了,我不提起上诉,她也要上诉”。
谈起对爸爸的看法,王静称她和爸爸的关系再也没有希望缓解了,她不会停止对父亲的指责,除非他得到应有的惩罚。有人认为王静是被母亲指使去举报父亲,王静对这个观点进行了否认,“我自己有思维的能力”。她还说自己没有想过反思,也不后悔自己的行为。
当记者问王静的妈妈杨锡莉现在对王静的父亲有何看法或感受时,杨锡莉说:“爱不爱已经一点意义也没有了。但你们可以去问问王志华,王静被判管制两年,他心里有什么想法?”
焦点:判得太轻还是助纣为虐
王静昨日还在自己的博客上贴出了2006年9月25日庭审上己方的辩护词,辩护词中说自己并未对李翠莲构成侮辱、诽谤,并写到:“法庭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公然违反审判纪律。”
王静还被法院要求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所有侮辱李翠莲的文章。记者昨日登录王静所建的两个网站,其中一个已经无法打开,而另一个则提示“站长正在整理网站,请稍后再访问”。
对于法院的判决,网友之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位匿名网友认为中纪委都说了“包二奶”证据不足查无此事,母女俩还是不依不饶,侮辱诽谤,“判两年管制太轻了,应该判三年徒刑”。但有相当网友认为山东定陶法官们的如此判决是“保护‘二奶’利益”“助纣为虐”。甚至有人骂李翠莲不应该告孩子,“是你毁了大家。你应该规劝那个男人回归家庭才是正理”。
记者看到,至今绝大多数网友的发言仍然围绕着“包二奶”展开,痛批“包二奶”的人占了约一半。对此,有人指出“不能因为反对‘包二奶’就支持王静”:“包二奶”当然应该反对,但“王静的父亲是否‘包二奶’”这一点,王静没有提出证据,法院也认为她没有证据,其行为确实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王静确实有责任。
网友:“他们利用了王静”
“唉,让人心疼的结果。她以后怎么办呢?”在争论中,有人把矛头指向了王静的母亲杨锡莉:真正爱孩子就不应该把女儿做枪用,利用孩子的善良和单纯,这是个自私的母亲,让人心寒的母亲……”很多人对王静的未来表示担心。
网友“子夜”撰文《王静告父“包二奶”成仇恨牺牲品?》提出:媒体和公众很少有人真正关注当事人的命运,“在这件事中,王静是真正的受害者和责任的承担者,谁为这个涉世未深、被众多人利用的孩子的将来负责?”
文章认为,自始至终,王静的单纯和固执都在被人利用。
———王静的母亲利用她做为报复前夫的武器,令本就性格固执的王静越来越偏执,也使她与父亲渐行渐远。王静的父亲,他与女儿在对话中的冷漠,可以看成是他在饱受媒体舆论伤害后的绝望,但同时也可以看出,在面对个人利益的时候,他选择放弃的,还是自己的女儿。
———最初报道王静状告父亲“包二奶”的媒体,在完全没有真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听王静的一面之辞,就匆匆推出报道。纵观所有的报道,很少有媒体真正出于人文关怀去关注王静的心理健康以及她的未来的,只是炒作、再炒作。还有自始至终操纵着她的某网站的管理员,为了提高网站的点击率,这位管理员制造出种种“轰动”,她与父亲见面,是在这位管理员的操纵下进行,甚至她与父亲的对话,都必须由这位管理员授意。这种看似好心下的阴谋,实则比“包二奶”的行为更令人反感。
———还有更大的一个群体在利用着王静,那就是众多仇恨腐败的网民。众多网友借着王静这个缺口把不满情绪倾泻而出。网友的推波助澜也是令王静走得更远的一个原因。可悲的是,用正义的名义宣泄情绪的网友对自己的言行是不用负任何责任的,而王静却要独自面对父亲告自己的官司以及今后漫长的人生道路。
文章最后指出,应该反省的,除了王静的父母,还有媒体和公众。
新快辞典
管制
很多读者对“管制”这一概念感到十分陌生,为此,记者查找了相关资料。
根据我国《刑法》第38条至41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Fish/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