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三类高校,即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独立学院不同于普通高校按照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等二级办学机构,它有三个特征:一是采用民办机制,所需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学生收费标准也按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二是实行新的办学模式,重点是突出一个“独”字,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实行新的管理体制。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分析,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应该是多元的,至少要有包括公办高校在内的两个以上主体,各主体之间围绕共同的办学目标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独立学院应成为产权明晰的股份制高等院校。独立学院发展的过程就是产权明晰的过程,是股权结构优化的过程,是治理结构合理化的过程。
从教育的本质来看,提供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等学历教育的理想模式应该是非营利组织模式。独立学院的治理模式应是以满足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共同治理模式。这种治理结构能够吸收社会贤达和具有资质的教育工作者以及学校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其中,出资者从资本的角度考虑学校的发展和运转;学院院长从教育教学的角度考虑学校的发展;而社会贤达则相当于企业中的独立董事,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这样的决策机构能够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利益的碰撞和交流,为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和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经济利益的获得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独立学院共同治理模式的核心是,通过学校章程等制度安排来确保各个利益主体具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机制来制衡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通过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来稳定合作的基础,并达到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统一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一共同目标。共同治理模式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并行的机制,董事会的共同治理机制确保利益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监事会的共同治理机制确保各个产权主体平等地享有监督权,从而实现相互制衡。独立学院还要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学院管理层的制衡机制,处理好投资方与作为独立学院代理人和知识资本代表的院长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处理好资本的逐利性与学校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平衡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的冲突;借鉴治理结构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处理好独立学院学生、教师与举办方之间权益分配问题,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框架。应把独立学院看作具有社会性的经济机构,从而为把社会责任纳入独立学院的目标体系奠定理论基础。
进一步讲,建立和完善独立学院的治理结构应遵循几条基本原则:独立学院是学校而不是公司,必须体现公益性的价值观;独立学院是人力资本的载体,必须体现知识资本的价值;独立学院吸纳了民间资本,必须体现资本的作用;独立学院是按民办机制创办的高校,必须利用市场机制运营。也就是说,独立学院的股权结构应体现知识资本、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三种资本的作用和利益。应研究独立学院投资方的投资、学院学费结余转化成的投资、公办大学的无形资产、政府的招生政策支持等转化成实物资本、无形资本和知识资本后,如何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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