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今后各地在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后,首次有了可以参照执行的奖励细则。根据办法,检举人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检举人可获不同数额奖金
根据暂行办法,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检举人可获得不同数额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金。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也将获得不同数额的奖励。
此外,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检举人也将获得最高1万元的奖金。9种情形不予奖励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匿名检举,或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向税务机关“自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联合奖励禁超10万元
办法明确规定,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两部门按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但是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据京华时报今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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