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文锦实习生王文婕)2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为妥善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和条件。
补助对象必须符合条件
通知指出,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以陕政发〔2001〕70号文件颁布时间为准,下同),省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企业,下同),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企业,下同)中,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破产关闭国企退休人员
一次性纳入医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依法破产关闭的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结时已退休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至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省财政按照退休人员人数和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西安市7%)计算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困难国企享受当地
困难企业医保待遇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省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西安市4.5%)补助10年,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困难企业整体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省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企业整体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当地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享受当地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解决退休人员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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