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新的《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已经出炉,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新《办法》中增加了很多更具现实意义的规定,如拆迁人或房屋拆迁单位不得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规定等。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现行的《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系2001年9月1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房屋拆迁中也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开展好,贵阳市相关部门起草了新的《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据了解,为了避免拆迁纠纷,新的《办法》“法律责任”一章从原来的5条增加到了8条。增加了“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分家析产等行为”的规定。为了人性化地处理拆迁工作,新《办法》还增加了“拆迁人或房屋拆迁单位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或其他胁迫、暴力、骚扰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立即恢复水、电、气、暖、交通,并记入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拆迁。”以及对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其存在“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等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其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取消其在拆迁评估市场的评估资格。
原《办法》规定:“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时限不得超过18个月;新建房属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新的《办法》则改为“过渡期限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对于村民自行迁建房屋的,原《办法》规定按“原用地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迁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等3种标准执法;新《办法》则规定“用地面积按各区、县(市)相关规定执行”等。
市民欲见新的《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请登陆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http://www.gyfg.gov.cn/),反馈意见可发至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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