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过失杀夫公婆念子年幼求情 法院酌情改判缓刑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卿 实习生孙梅 通讯员涂莉报道:“李永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昨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3号法庭内,听到审判长宣读这个审判结果,刚满18岁的小吴斌(化名)揉了揉噙满泪水的双眼,嘴角终于露出一丝微笑,低头喃喃自语:“我还有妈妈。
这是一起特殊的过失杀人案。去年6月8日晚,家住江岸区的吴刚(化名)、李永珍两口子因琐事吵架,李永珍持刀威胁,吴刚抢刀时受伤。李永珍迅速拨打120电话,并喊邻居一起将其送医院抢救。此后,吴刚的妹妹打电话报警,李永珍一直在抢救现场等待,直至警方将她带走。
当晚,吴刚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得知噩耗,李永珍悲痛欲绝。她的悔过得到了吴刚父母的谅解,并达成了协议,李永珍赔偿吴刚家人经济损失4万元,并将一套10余平方米的住房给公婆,自己的存款及住房全部给儿子吴斌。
2006年10月31日,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永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于这个结果,李永珍本人和吴刚的家属均始料不及。李永珍认为量刑畸重,公公、婆婆更是心酸,孙子刚失去了爸爸,又将在6年的时间里没有妈妈。
对此,李永珍很快提出了上诉。吴刚的妹妹和父母商议后,含泪代父母写下了一封请求书:“别让孩子刚失去爸爸,又没了妈!”他们将这封信寄给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来信后,非常重视,在开庭前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昨日庭审查明,李永珍可认定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改判。
(责任编辑:高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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