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今后各地在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后,首次有了可以参照执行的奖励细则。根据办法,检举人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链接·奖励标准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
奖金数额1亿元以上
10万元以下5000万以上不足1亿元
6万元以下1000万以上不足5000万元
4万元以下500万以上不足1000万元
2万元以下100万以上不足500万元
1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
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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