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大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依然受理其离婚登记。
如果为台湾居民的一方与大陆居民一方的配偶自愿离婚,并达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的,双方可以共同到大陆居民户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不是在大陆办理的结婚登记,或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没有达成协议,或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大陆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受理双方的离婚申请。
配偶为大陆居民或台湾居民的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难以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的,必须向大陆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决定是否应当离婚。如果作出离婚判决,因为两岸之间现实的政治对立,大陆与台湾当局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事判决的机制,对于一方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后应当给付的部分以及应当支付的经济帮助费等,应当一次性支付完毕,有困难难以一次支付完毕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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