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峰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金波无罪,这起哈尔滨市民警含冤入狱10年的错案终于真相大白。此前,张金波因强奸罪名入狱10年,他被还以清白时,已服满刑期。(详见今日本报A14版)
从报道中我们看到,导致张金波罪名成立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有关部门协调,二是审判委员会否定合议庭意见。
司法公正就是要防止行政官员和权威人士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法官的意志不能独立,经常受到行政长官、随心所欲的集团和个人意志所左右,就无法公正地断案,在刑事指控和民事纠纷中充当不偏不倚的判决者、仲裁人。同样,我国《刑法》是定罪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也不得根据任何党政机关或其领导的指示及命令定罪处刑。对于这一点,作为法院的法官应该是最清楚不过了。可惜,我们不少法官还做不到这一点,试想,哈尔滨市中院的法官如果素质过硬,敢于并且善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张金波一案当年也不会办成遵命案。
就张金波个人而言,哈尔滨市中院的判决必将影响他一生的路径,而对于我们的司法制度来说,其中的尴尬和扭曲让人感到不寒而栗。此案是外部对法院干扰的典型案例,各种力量的渗入导致法院的高墙四面透风,独立审判“困难”。这类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不得到改变,其后果不仅会导致法律标准的混乱、司法裁判的严重不平衡和罪与非罪的界线模糊,也将影响人民对法治的信心。
因此,保持法官独立性是保证他们在审判中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一旦外界因素介入法庭审判,则很难保障法官严格执法。从实践来看,许多枉法的裁判,除了与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有关以外,大多都是因为法官屈从于权势和各种非法的干预所造成的,这些都表明法官在执法中独立判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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