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2月11日电(记者范春生)沈阳市个体老板王某因怀疑索要工资的童工兴某盗窃财物,遂强迫其在设定的期限内为其无偿劳动以偿还财物,并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案发时仅有15岁的兴某,因家境贫困不得不辍学从家乡锦州市黑山县来到沈阳打工。2005年3月,他在沈阳市铁西区王某开办的“强旺龙铝塑装饰中心”打工。刚干了一段时间,兴某觉得太累,于是向王某提出不想干了。而此时王某正为丢失一些现金而烦恼,兴某的突然辞职以及以前朋友也曾丢过手机,让他怀疑兴某有偷窃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在兴某前来讨要工资时,老板王某几经周折同他人将其抓住,关在了一个小屋里,殴打兴某并威胁说:“不承认偷钱就打死你。”兴某最后被迫承认偷了老板钱。随后,兴某被逼写下书面字据:“我承认偷盗并无偿为老板打工两个月予以偿还。”
在被非法拘禁的次日,兴某趁人不备逃走。其母亲得知情况后,随即报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赔偿兴某直接经济损失2800余元。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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