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金镒
前不久,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了一起诉求额度达115万元并持续三年有余的医疗纠纷案。法院判决院方承担主要医疗事故的责任,赔付患者70余万元。
小小男孩甲状腺被“误摘”
本案的被害人小童(化名)今年刚刚11岁,可他却不得不靠终生服用药物来维持生命,因为他身体中维持生命的一个重要器官——甲状腺在一起医疗事故中被医生错误地摘除了。
小童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1996年出生。他刚出生,家里人就发现他下颌部有个玉米粒大的包块。开始家里人谁都没有在意,医院也没看出什么问题。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那个小包块渐渐地大了起来,家里人开始担心。2003年1月初,小童的父母带着他来到哈尔滨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舌骨囊肿”,需要住院做切除手术。
2003年1月10日,医院对小童实施了舌骨囊肿的切除手术。16日,小童的父母看到病理检查结果却是“无毒甲状腺”。于是他们问医生:舌骨囊肿怎么会变成无毒甲状腺呢?负责诊治的医生解释到,术前的确没有考虑到,但甲状腺的确出了问题。听了医生的解释,小童的父母也没有太在意。手术后,小童出现了异常的反应,发胖、皮肤干燥、浑身无力、手脚时时抽搐、学习成绩下降等。家里人一时慌了,马上又带上小童来到省城多家医院进行检查,不同的医院作出了相同的结论:以上所有症状是因为甲状腺功能低下造成的。经过ECT检查显示,小童无甲状腺!这说明,儿童医院给小童切除的不是什么舌骨囊肿,而是维持小童生命平衡的、唯一的一个甲状腺,而且该甲状腺是无毒的。小童的父母又找到做手术的医院讨说法,可医院坚称小童的甲状腺有问题。无奈,小童的父母于2003年7月将该医院起诉到了法院。
医院:“甲状腺异位”属于特殊病例
2003年7月,小童的父母将该医院起诉至道里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小童作出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鉴定后,小童的父母将要求赔偿标的金额变更为115万元。由于管辖权原因(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将本案移送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市中院在受理该案后,两次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小童的父母出示了《法医学鉴定书》和《医疗事故鉴定书》来证明儿童医院的手术对孩子造成的伤害。经鉴定,小童的伤害构成四级伤残,终身甲状腺素依赖;小童的医疗事故是由于手术医院误将他的异位甲状腺当作甲状舌骨囊肿切除,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建议用甲状腺素替代品维持治疗。
手术医院在法庭上向患者及家属表示了同情,但他们认为,患者家属提出的11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患者也应负一些责任,因为他们在检查中发现小童的甲状腺本身就有问题。而且医疗鉴定的结果也证实小童的甲状腺位置不同寻常,是属于特殊病例。患者应该承担这“特殊性”的责任。
“罕见特殊”不能免责,三年诉讼终判赔偿
不久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认真研究后得出结论:该手术医院对小童颈部肿物切除手术,因术前诊断错误,误将小童异位甲状腺当作甲状舌骨囊肿切除,造成小童甲状腺功能低下,需终身甲状腺素依赖,并构成四级伤残。该医院在医疗工作中,违反了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小童人身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该医院的这个错误,不仅对小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给他的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医院应该予以赔偿。小童因病在该医院诊治,因为院方对患者的误诊、误治造成的医疗事故,患者本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院方主张的所谓因病“特殊性”患者承担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负有责任,赔偿包括治疗费、生活费、医药费、陪护费等总金额为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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