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立养老机构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记者张勇
晚报讯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屡见不鲜。在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上,养老机构和老人或其亲属常常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此,市人大代表李传福建议本市养老机构应建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为此类意外伤害“买单”。
近年来,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本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也快速发展,养老机构内的责任事故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2006年,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在对本市62家养老机构调研后发现:在2001年至2005年的5年里,总计发生各类伤害事件49起,累计赔偿金额29万余元。
由于养老机构服务的高风险性,以及产生诸多风险的客观必然性,给养老机构的发展带来了制约,更给老人、家属、养老机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带来损害。如果纯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划分入住老人意外伤害的风险责任,一方面会加剧兴办养老机构的高风险性和养老事业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阻碍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单一的责任主体难以弥补受害老人的损失,入住老人的合法权利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为此,市人大代表李传福建议应尽快制定《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政府可与商业机构联系,根据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情况设计相应的公众责任险种,强制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参加保险,或由养老机构为入住老人统一购买团体保险。此外,政府、养老机构、入住老人也可共同筹资,建立养老机构公众责任保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