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无权让乘客被迫接受广告
市民“大陆”留言:公交公司的首要职责是提供乘坐服务,以帮助乘客到达目的地为己任,除此以外提供的任何服务,都应该建立在不损害乘客的公共利益和人身权利基础上。公交车的首要功能是运输工具,并不担负向乘客传播商业广告、促进市场消费的责任和权利。
乘客在去目的地的过程中享有得到安静和休息的权利。不可能牺牲休息来接受带有侵犯性和骚扰性的广告宣传。公交公司和移动电视均无权利用乘客在乘坐过程中聚集在封闭空间里这一客观条件迫使其接受广告宣传。
公交优惠形同虚设
市民“上海民众”留言:从2006年11月1日起,上海市公交优惠换乘方案出台,然而,优惠实施细则,让人不敢恭维!细则规定:“乘客乘坐第一辆空调车时,使用‘上海公共交通卡’刷卡支付车费后的90分钟内,换乘第二辆(含第二辆以上)空调车且用同一张‘上海公共交通卡’时,可优惠0.5元。”
为什么享受政策之条件如此苛刻?既然公交公司颁布了优惠乘车细则,为什么不能好事做到底,不能让优惠范围普及到全市所有公交车辆,让持卡人在所有时段享受交通费打折?
现行的交通优惠方案不仅优惠程度太小,而且优惠条件实在苛刻,对不少乘客而言,这样的优惠简直形同虚设!我呼吁我们的公交管理部门尽早颁布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的优惠措施。
(记者孟录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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