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2月11日讯(记者文刚)三亚市华林农场(下称华林农场)是三亚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下称供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去年,因经营问题,该公司向三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下称乡镇企业局)请示,决定撤销华林农场并成立清算组,乡镇企业局对这两份请示作出了“同意”的批复。
华林农场在诉状中认为,乡镇企业局所作出的批复程序违法,剥夺了农场作为企业法人的生存、经营资格及财产权利归属,必须依法予以撤销。
而乡镇企业局辩称,华林农场是供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8条规定,乡镇企业改变名称、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这个意义而言,华林农场是否撤销,完全是供销公司自己就能拍板的事情,属于所有者解散自己开办企业的行为。乡镇企业局只是作为供销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复同意供销公司履行自己的所有者权益,属于行政管理中的核准行为。
2006年12月,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乡镇企业局作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是其法定职责,其作出的两份批复是针对特定的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将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应认定为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两份批复作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告知作为当事人原告有申辩、陈述、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没有送达原告,属行政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乡镇企业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亚中院。2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是备案行为还是行政处罚,再次成为辩论的焦点。鉴于此案争议较大,三亚中院没有当庭宣判。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直接给予的一种制裁;备案行为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或者完成的事项的行为。(文刚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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