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乘客车上被打,公交公司是否担责 (组图)

  据《北京晚报》报道,敖女士在公交车上和一男乘客发生纠纷被打伤,司乘人员在到站后开门将男子放走,敖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对此,有人认为,公交公司应担责,因为其有保证乘客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也有人认为,乘客之间发生纠纷,与公交公司无关。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 余少祥公交公司应承担不作为之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在敖女士一案中,公交公司没有尽到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其一,公交公司负有保护乘客安全的法定义务。从法律关系看,敖女士与公交公司之间是典型的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保证乘客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受伤事件,公交公司应担责。

  其二,公交公司在运输旅客的过程中,负有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有相关规定。在公交公司运输乘客过程中,当有人故意侵害乘客人身安全时,公交公司负有法定的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本案中,当敖女士向司乘人员提出“被打坏了,要报警”时,司乘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让打人者从容下车,由此导致敖女士人身受到的侵害无法追偿,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其三,公交公司负有运输过程中保障乘客安全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敖女士持票进入车中,取得乘客身份,公交公司便对其负有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即通知、协助、救助,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在合理限度内控制、制止侵害行为等。

  其四,公交公司具有履行义务的条件和能力,在敖女士这件事的处置上有不作为的过错。本案中,运输工具完全处于司乘人员的控制之下,且侵害发生于其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司乘人员没有尽到提醒、制止和合理限度的救助与保护义务,应该承担不作为的过错责任。如果公交公司在侵害发生时或发生后,及时施救或者将车开到派出所提请处理等,便可以不承担不作为责任。
江苏省灌南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于洪景

  公交公司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敖女士在公交车上和男乘客发生纠纷被打,后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笔者认为,此事反映出,老百姓依法维权的意识在逐步提高;可乘客之间发生纠纷,不去告对方,却将责任推给公交公司,理由似乎不足。

  首先,公交公司的责任不是无限的。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是存在合同关系,且这种关系存在于营运主体(公交公司)与营运客体(乘客)之间。只要公交公司没有因故意或过失(比如司机、售票员不文明或者工作失误等)给乘客造成伤害,就不应该承担责任。而营运客体内部(乘客之间)发生的矛盾及其后果,应由其自身负责,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公交车上的纠纷,司机和售票员没有治安处罚权。公交车是公共场所,对纠纷双方,司机和售票员只能口头劝说,既无权阻止其下车,也无权对其采取任何惩罚措施。

  试想,如果公交车司机和售票员强行阻止男乘客下车,会有什么后果?一方面,司机不但无法有效阻止,还可能产生更大的争执影响行车,另一方面,客观上还有可能侵犯这位男乘客的人身自由。所以,对于敖女士这种情况,公交车司机和售票员的做法并不违法。如果他们能在敖女士被打的时候,对那位男乘客给予劝说,在劝说无效时能及时报警,更符合我们的社会道德要求。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我们只能说他们缺乏一些社会责任感,可以批评甚至到公交公司投诉,但是因此而要他们或者公交公司必须承担保护乘客安全的责任,则太过牵强。

  再次,公交公司责任扩大化,会导致整个服务行业负担过重。如果敖女士得以追讨公交公司的责任,那么,依此类推,病人在医院打斗,医院应赔偿(因为是挂了号的);车辆在路上相撞,公路部门应赔偿(因为都交了养路费),如此推理,制造纠纷的人岂不可以随意制造麻烦而不必担责。

  笔者建议,鉴于两纠纷乘客的行为侵犯了营运主体的利益和营运客体中他人的利益,有关方面应责令其对公交公司和其他乘客表示道歉或予以其他方式的补偿。

  读者观点

  余同云(河南邓州)公交公司的法定权利是收取票款,而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既然收取了敖女士的票款就应该保障其人身安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作为公共运输单位的公交公司,理应承担一些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

  马德祥(江苏扬州广陵区)乘客买票乘车,客观上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理应保障乘客在乘车途中的人身安全。当乘客安全受到威胁时,司乘人员应该出面制止,同时向“110”报警、向公司汇报,并根据受害乘客要求把车辆开到附近的公安机关。

  彭笑灵(江西高安)司乘人员在公交车到站时停车开门,是因为公交公司与乘客形成的客运合同有此约定。因此,到站时开门让男子下车,不能视为司乘人员法律上有过错,故不能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

  罗友才(广西来宾兴宾区)公交车内属于公共场所,其治安应由公安部门来维护。法律并没有赋予公交公司执法权,要求公交公司负责公交车上的治安,有违法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这里的“安全”,只能理解为安全行车。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Copycenter 2001-2006,allcentersreserved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矛盾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