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某教师进修学院5位游客要求港中旅国际旅行社赔偿其损失共11165元的诉求。原因是旅行社行程变更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非人为。5名游客表示将继续上诉。
2006年7月13日到7月26日,港中旅国际旅行社受某教师进修学院委托,组织约60位老师赴西藏-拉萨-泽当-林芝-日喀则-西宁等地进行为期13日的游览。
昨天,宣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根据《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变更布达拉宫参观时间系受“限量参观”规定影响,属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原因,不应归责于旅行社。另外,未能参观纳木错也是因为遇到了泥石流,旅行社征求意见后返回符合合同规定。因此,法院表示维持北京市旅游局服务质量监督所的调解意见。但记者了解到,目前这5位游客依然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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