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市民:
大家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从今年春节开始,在市区实行烟花爆竹“禁改限”,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了《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6日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市人大的决定,实施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让广大市民过一个祥和、安全、快乐的春节,现就有关事项敬告如下:
一、零售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确保安全
今年,是我市实行“禁改限”的头一年,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二、消费者应当按规定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消费者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桂林市满堂彩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指定销售点购买,该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具有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监制的防伪标志,要按照燃放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有限制地燃放。在限制燃放区内,不得在早上6时之前晚上12时30分之后燃放,不得在《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和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也不得采取该办法第17条禁止的损害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三、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其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消费者必须依法燃放,才能确保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或人身的安全。趁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与市政府同心协力,紧密配合,确保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共同度过一个欢乐、喜庆、祥和、平安的节日。祝大家春节愉快!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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