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自配药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新快报讯(记者黄海昀)今后在展会上现货销售药品,医院自配制剂在市场上销售均属违法行为。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8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届时同时废止。
展会上现货卖药可举报
近年来,国内出现了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其中一部分经营秩序相当混乱,有的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有的无证经营药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有的展会上,甚至出现“李逵”和“李鬼”同台叫卖的事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对展会的监管,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消费者凡在上述展会发现有人现货销售药品,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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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自配药不得流通
新规定明确指出,医院自配药不得上市销售。医疗机构制剂,也就是一般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患者可以在医院药房凭医师处方购得。但由于其质量、疗效、不良反应等没有经过充分的临床研究证实,也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许可,因此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
为防止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另外还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