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四川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行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明确地方党委换届后“一正两副”模式下,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的指导思想。文件专门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
“减副”之后
减少副书记之前,党内遵循书记———副书记———常委这样的等级惯例。常委负责的工作之上还有副书记分管,如一般的组织部长、宣传部长都是常委担任,之上都还有分管的副书记。减少副书记之后,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意味着常委可以对常委会负责,直接向书记汇报工作。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常委分工各项工作都管了,那么一个专职副书记该管什么?以黄山为例,在党委“减副”之后,下辖的各个区县专职副书记分管的职责各不相同:休宁县的副书记分管的有农业、农村、扶贫开发等工作,徽州区副书记的分管工作有工业和招商引资,黟县副书记分管有统战、党校、群团、信访等工作。北京市在1月12日召开的市组织部长会议上就提出,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副书记分工,市委不作统一规定。而四川则规定,在一个市范围,各县(区、市)的专职副书记分工要尽可能规范一致。
副书记管什么
四川省委组织部的人士解释,中央对副书记的职责没有专门文件明确,中组部部长贺国强在一次讲话中提到“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这项职能现在在很多地方的副书记职责中都加以引述,四川省的试行意见中作了这样的规定,安徽黄山下辖三区四县的专职副书记分工中,也都有“负责县委日常工作”一项。但由此引起的一个问题是,日常事务一般在县级是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市级由秘书长负责,这样是否会造成副书记与他们之间的分工重叠?四川省委组织部人士说,副书记负责日常工作与党办主任、秘书长负责还是不一样,比如涉及到在其他常委之间的工作协调问题,与政协、人大之间进行工作协调,副书记的身份作用肯定是秘书长或党办主任无法取代的。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王贵秀认为,“减副”后的专职副书记的主要职责还应当是党务工作。
应否分管政府部门?
此次“减副”之后,各地的一个通常的做法是,增加了交叉任职,即增加党委常委兼任政府副职。但不是所有的“口”都能实现交叉任职,对其它一些领域应当如何分管,各地采取了不同做法。安徽休宁县的做法是政府领导与常委的分管领域尽量分开,即副县长分管的工作不再另有常委分管,常委分管的工作不再另有副县长分管。而专职副书记也是常委,他们也都分管一定领域。而四川此次则规定,没有在政府兼职的常委就不再分管政府具体工作,比如,兼任副县长的常委就可以分管政府工作,兼任宣传部长而在政府没有职务的常委则只有党内分工,不再分管政府的工作部门。作为常委之一,四川各市县的专职副书记如果没有在政府兼职,便不能分管政府工作。
与“常委”之间
“党委只保留一个专职副书记,实行常委分工,意味着党的领导体制和党委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四川省委组织部官员说,这番话在发给全省各市(州)、县(区、市)党委的文件中作了准确的表述。
党内机构中,党代会是决策机构,全委会是监督机构,常委会是执行机构。但在过去的权力结构下,常委实际上是不能直接对常委会负责的,因为在他之上还有分管的副书记。“副书记是个实际存在的职务,还可以受书记委托召集其他常委议事。”四川省委组织部起草《试行意见》的处级官员说。为了不影响常委分工负责,文件特意规定,副书记可以兼任由常委担任的职务,但不可以分管由常委负责的工作。比如,副书记可以兼任纪委书记,但如果纪委书记是由常委担任,那么副书记就不能再分管。
防止“两个极端”
四川省委组织部的那位官员表示,只有一名专职副书记的情况,要防止两种极端的出现,一是副书记较弱,造成权力较空,什么事也办不成;另一种情况则是副书记比较强势,认为自己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从而对常委发号施令,影响常委工作。
党建专家王贵秀的担心则是会强化书记的权力:“常委与副书记的行政级别是平级的,但规格是低于副书记的,只有一个副书记,处理不好就会形成书记的权力过分集中,搞一言堂。”
对此,四川在规范常委分工时明确指出,常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常委会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常委会的议题由常委按分工职责提出,涉及重大问题决策的议题,要在常委会前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同时要加强全委会对常委会的监督。(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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