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局在进行烟花爆竹消防救援演习。
逢年过节,各地都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分场合、地点,如果不注意安全,很可能会引发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事故。新春佳节即将来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问题再次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爆竹伤人屡屡发生
出现意外注意维权
伤人案例:
2006年的农历正月十五,河南省杞县居民林小红和丈夫及两个孩子来到县城的一个十字路口,观看两家商店共同出资燃放的烟花。
意外突然发生了!一个硕大的烟花点燃后却倒在地上,喷出的火焰冲向数十米外的人群爆炸,林小红眉头和眼睛被炸伤。她左眼眼球被摘除,安了一只假眼。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被告在未经公安、安全部门审批备案的情况下组织焰火晚会,且在燃放烟花过程中未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在观看过程中受伤,对此二被告具有过错。二被告作为焰火晚会的组织者应对原告受伤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种费用83470.09元。
法官提醒:
1.出现意外注意维权
如果发生损伤情况,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烟花爆竹,以留物证,并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违规燃放要受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引发火灾不断增加
消防部门加强监管
火灾数据:
据统计,2006年春节期间发生火灾1.3万余起,比上年同期上升15.5%。火灾起数的上升与一些城市实行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有直接关系。2006年春节期间(1月28日至2月4日)全国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达6057起,比上年同期增加3.2倍。
忧中也有“喜”:2006年春节是北京市实行烟花爆竹“禁改限”的第一年,春节期间(1月28日至2月3日),北京市共接报火警1112起,其中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警332起,但全市未发生一起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
相应对策:
北京消防“三招”出击:
——督促落实消防责任
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针对全市烟花爆竹仓库、烟花爆竹销售点,按照管辖和分工,逐一督促主责单位层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监督抽查八类重点单位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联合治安、工商、教育、卫生、城管等职能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八类重点单位联合集中检查:燃放区、禁放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城乡接合部、老旧平房区、筒子楼等地区和部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商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仓库、运输站点等货物包装箱集中的场所,灯会、庙会等大型活动场所,文物古建筑等督促单位加强用火用电管理,落实值班巡逻力量,狠抓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集中清理可燃物
2006年12月中旬,北京市烟花办印发了《北京市集中清理可燃物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区县、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以文物古建,油气罐、站,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社区等为重点,督促单位清理建筑周边、消防通道、厂房、仓库等场所的可燃堆积物,督促社区居民清理阳台、消防通道、房前屋后的劈柴等可燃物。
消防提醒:
不要在阳台上堆放杂物,因为它们容易被烟花爆竹的“飞火”引燃;不要在绿地、加油站、仓库等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发生危险,造成重大损失;一旦有人发现火情,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燃放“三不”:
不能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不能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
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燃放,需由成年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