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旭东记者潘峰)2月13日,六安市原副市长王伟受贿一案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非法所得501000元、美元11000元、购物卡59000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利用担任舒城县县长、县委书记、城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政委、六安市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伟在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仅被有关组织找其谈话调查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伟检举他人违法犯罪,已经查证属实属立功;控辩双方指出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予以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对控辩双方要求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伟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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