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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不是触犯法律的保护伞

  据报道,天津“猫猫爱心社”的志愿者日前竟然冲击商铺、强行“抢猫”,还暴打用弩射猫的人(2007年2月12日《新京报》)。看了此新闻,我不得不感叹:猫真的比人还重要吗?

  早在网上发生“踩猫事件”和“铜须事件”后,由于网友把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身份,乃至家庭地址和联络方式披露在网上,从而掀起所谓的“追杀”浪潮时,有知识界人士创造了“网络暴民”这个词。

  然而我认为,网民所做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不过是代替了记者的调查。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网民的反应作为民间的呼声,只要没有现实的“追杀”,这些行动本身可能就是重塑现代中国的良性力量。

  而“救猫事件”的不同,就是暴力从网络虚拟落到了现实中。真不知道这些“爱心人士”凭什么这么“正义”!你爱猫,没问题———你可以见流浪猫就收留。你又有爱心又有责任心,看到残害动物的就生气,太好了———你可以在网上调查和公布残害动物者的信息和细节,你可以到贩卖动物的店铺前拉横幅示威。我相信因为你们的努力,残害和贩卖动物的人会越来越少,相关机构在制订法律的时候会更多地听取你们的意见。

  可砸商铺、打人,就太过分了!“爱心人士”应该明白,你们无权要求别人和你们一样“有爱心”。因为爱心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可以被量化。当“爱猫人士”因为别人卖猫而砸了商铺时,是否允许“爱其他动物的人士”在别人吃饭时砸了贩卖肉食的饭店呢?

  “爱心人士”从来不明白的是,人比动物重要!合法的利益比自认为的“爱心”更有道义!用弩射猫的人固然应该谴责,而你们暴打他则是更无耻和野蛮的行为;贩猫行为既合法又符合中国饮食传统,何况人家仅仅是为了生活。

  其实,我最想说的是:你们砸店、打人,都是要承担后果的:猫是合法收购的,被你们抢走,你们要赔偿损失;店铺是正常的经营场所,你们砸了,就要赔钱并接受治安处罚;人被你们打了,就要按照法律接受惩罚!

  如果“爱心人士”愿意接受法律的处分并坚持下去,而不是借口“爱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我才相信你们是真的有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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