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01版)不合格食品 3小时内强制退市
四川流通领域首个食品安全新规成都生效
本报讯(记者石莉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工作办法(暂行)》正式生效,凡是工商机关或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监测抽查公告以及经营者自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毒害食品,商家必须停止销售,并主动采取问题食品召回措施。
依据新规,不合格食品退市,应当有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以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关质量信息通报为准。各级工商机关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依法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依法查处。
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与退市的不合格食品属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该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继续销售;未能提交的,应当抽样送检或要求生产者或供货商提交新的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恢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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